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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参赛者的行为


规则20 行为要求 

20.1 符合体育道德的行为
20.1.1 参赛者必须了解并遵守规则。 
20.1.2 参赛者必须以良好的体育道德作风服从裁判员的判定,不允许进行争辩。如有疑问,可以并只能通过场上队长提请解释。
20.1.3 参赛者不得有任何其目的在于影响裁判员的判断或掩盖本队犯规的动作和行为表现。

20.2 公正竞赛
20.2.1 参赛者的行为必须符合"公正竞赛"的精神,不仅对裁判员,而且对其他工作人员、对方队员、同队队员以及观众都要尊重、有礼貌。
20.2.2 比赛期间队的成员之间的交流是允许的(规则5.2.3.d)。

规则21 不良行为及其判罚

21.1 轻微不良行为
对轻微不良行为不进行判罚,但裁判员有责任用口头或手势通过队长进行指正,不记在记分表上。

21.2 给予判罚的不良行为
球队成员对裁判员、对方队员、同队队员或观众的不良行为,根据程度分为三类:
21.2.1 粗鲁行为:违背道德原则和文明举止,有侮辱性表示。
21.2.2 冒犯行为:诽谤、侮辱的言语或形态。
21.2.3 侵犯行为:人身侵犯或企图侵犯。

21.3 判罚等级
第一裁判员根据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如下判罚,并记在记分表上。
21.3.1 判罚:
  在同一场比赛中同队任何其他运动员再有粗鲁行为,则判该队失一球。
21.3.2 判罚出场:
a)任何成员被判罚出场都必须离开比赛场地,坐在替换席后的判罚区内,不得继续参加该局的比赛,教练员失去指挥权力同一队员在同一场比赛中重犯粗鲁行为,判罚出场。
b) 某成员第一次冒犯行为,只判罚出场,无其他处罚。
c)  一场比赛中同一成员的第二次冒犯行为,判取消比赛资格,无其他处罚。
21.3.3  取消比赛资格;
a) 该成员必须离开比赛控制区域,不得继续参加该场比赛。
b) 第一局出现的侵犯行为,取消比赛资格,无其他处罚。
c) 同一队员在同一场比赛中的第二次犯冒犯行为,判罚 取消比赛资格,无其他处罚。
d) 同一场比赛中同一名成员第三次粗鲁行为,判取消比赛资格,无其他处罚。 

21.4  判罚的实施
21.4.1 不良行为的判罚是针对个人的,整场比赛有效,记录在记分表上。
21.4.2 同一人在同一场中重犯不良行为时,按判罚等级表加一级判罚(规则21.2)。
21.4.3 对冒犯行为或侵犯行为的判罚出场或取消比赛资格,无须先一次的判罚。

21.5 局前和局间的不良行为
任何局前和局间的不良行为,都应按规则21.2进行判罚并记录在下一局中。

21.6  判罚牌的使用
  警告:口头或手势,无牌
判罚:黄牌
  判罚出场:红牌
  取消比赛资格:红黄卡(同一手中)

规则22 裁判员和工作程序

22.1 裁判成员
裁判由以下成员组成:
第一裁判员
第二裁判员
记录员
四名(或两名)司线员。
国际排联世界性比赛设一名助理记录员。

22.2 工作程序
22.2.1 在比赛进行中只有第一裁判员和第二裁判员可以鸣哨:
a) 第一裁判员鸣哨发球开始比赛。
b) 第一裁判员和第二裁判员确认犯规发生并判明其性质,鸣哨终止比赛。
22.2.2 在比赛终断期间,他们可以鸣哨表示同意或拒绝某队的请求。
22.2.3 裁判员鸣哨中止比赛后,应立即以法定手势(规则27.1)顺序表明:
22.2.3.1 第一裁判员鸣哨,他应指出:
a)  应发球一方
b)  犯规的性质
c)  犯规的队员(在必要时)
22.2.3.2 第二裁判员鸣哨,他应指出:
a)  犯规的性质
b)  犯规的队员
c) 跟随第一裁判员指出发球队一裁只做发球队手势。
22.2.3.3 当双方犯规时
a)  犯规的性质
b)  犯规的队员
c)  应发球队

规则23 第一裁判员

23.1 位置
第一裁判员坐或站在球网一端的裁判员台上执行其职责。
他的视线水平必须在高出球网上沿约50厘米的高度上。

23.2   权力
23.2.1 他自始至终领导该场比赛。他对所有封闭器几比赛队成行使权利。在比赛中他的判定是最终判定。 
如果发现其他裁判员的错误,他有权改判,甚至他可以撤换一名不称职的裁判人员。
23.2.2 他同样掌管捡球员和擦地员的工作。
23.2.3  他有权决定涉及比赛的一切问题,包括规则中没有规定的问题。
23.2.4  他不允许对其判定进行任何争辩,但当场上队长提出请 求时,他应对其判定所依据的规则和规则的执行给予解释,如果队长立即表示不同意他的解释,并提出保留在比赛后对此提出正式抗议的声明,第一裁判员必须给予允许。
23.2.5  在比赛前和比赛中,他负责决定赛场条件是否符合比赛要求

23.3 责任
23.3.1 比赛前,第一裁判员: 
a)  检查场地、器材和比赛用球。
b)  主持抽签。
c)  掌握两队的准备活动。
23.3.2  比赛中,只有第一裁判员有权:
a) 对不良行和延误比赛进行判罚。
b)  判定:
―― 发球犯规和发球位置错误犯规,包括发球掩护。
―― 比赛击球的犯规。
―― 高于球网和球网上部的犯规。
―― 球从网下穿越。
23.3.3 比赛后在记分表上签名。

规则24 第二裁判员

24.1 位置
第二裁判员站在第一裁判员对面、比赛场地外的网柱附近,面对第一裁判员执行其职责。

24.2 权力
24.2.1 第二裁判员是第一裁判员的助手,但是他还有自己的职责。 
当第一裁判员不能继续工作时,他可以代替第一裁判员执行工作。
24.2.2  他可以用手势指出他职权以外的犯规,但不得鸣哨,亦不得向第一裁判员坚持自己的判断。
24.2.3  他掌管记录员的工作。
24.2.4  他监督坐在球队席上的球队成员并将他们的不良行为报告给第一裁判员。
24.2.5  他掌管准备活动区中的队员。
24.2.6  他允许比赛间断的请求,掌握间断的时间和拒绝不合规定的请求。
24.2.7  他掌握各队暂停和换人的次数,并将第二次暂停和第五、第六次换人告诉给第一裁判员和有关教练员。
24.2.8  发现队员受伤,他可以允许特殊替换或给以恢复时间。
24.2.9 他检查比赛场地地面的条件,主要是前场区。比赛中 他还要检查球是否符合比赛要求。
24.2.10 他监督判罚区中受伤队的成员,并将其不良行为报告 给第一裁判员

24.3 责任
24.3.1 在每局开始、决胜局交换场地、以及任何必要的时候,检查场上队员的实际位置是否与位置表相符。
24.3.2  在比赛中,第二裁判员对以下犯规做出判断,同时鸣哨并做出手势:
a) 接发球队位置错误。
b)  队员触及球网和第二裁判员一侧的标志杆。
c)  网下穿越进入对方场区和空间。
d)  后排队员进攻性击球和拦网犯规。
e) 后排自由防守队员在前场区用上手传球后,队员在高于球网处完成进攻性击球。
f) 球触及第二裁判员一侧的标志杆或从二裁一侧标志杆 处通过进入对方场区。
g) 球触及场外物体或球触及地面而第一裁判员处于难以观察的情况时。
h) 比赛后在记分表上签名。

规则25 记录员

25.1 位置
记录员坐在第一裁判员对面的记录台处,面对第一裁判员执行职责。

25.2 职责
根据规则填写记录表并与第二裁判员进行合作。在必要时,用蜂鸣器通知裁判员场上出现的规则。
25.2.1 记录员在比赛前和每局前:
a) 按照规定程序登记有关比赛和两队的情况,并取得双方 队长和教练员的签名。
b) 根据位置表登记各队上场阵容。如果没有按时接到位置 表,应立即通知第二裁判员。除裁判员之外,上场阵容不得让任何人得知。
c) 登记后排自由防守队员姓名、号码。
25.2.2 记录员在比赛中:
a) 记录得分,核对计分牌上的比分是否正确。
b) 掌握各队的发球次序。发现发球次序错误,应在发球击球后立即通知裁判员。
c) 掌握并记录暂停和换人次数,并通知第二裁判员。
d) 对不符合规定的间断请求,要通知裁判员。
e) 每局结束和决胜局8分时,向裁判员宣布。
f) 记录各种判罚。
g) 登记其他事件如特殊替换,恢复时间,外界干扰间断等。 
25.2.3 记录员在比赛结束时。
a) 登记最终结果。
b) 自己在记录表上签名后,取得双方队长然后是裁判员的签名。
c) 如果有提出抗议的情况,记录或允许队长将有关抗议的问题写在记录表上。

规则26 司线员

26.1 位置
国际排联世界性比赛必须有四名司线员。
他们站在无障碍区距场角1~3米的位置上,各负责一条界线(图10)。
如果是两名司线员,其位置应站在非发球区的两个角端,距场角1~2米,各自负责其一侧的端线和边线(图10)。

26.2 职责
司线员用旗(40×40厘米)按照规定的旗示(图12)执行其职责:
a)  球落在他们所负责线附近时,示以"界内"或"界外"。
b)  对触及身体后出界的球,示以"触手出界"。
c)  示意球从过网区外过网和触及标志杆(规则15.1.1)。主要由距球飞行路线最近的司线员负责。
d)  发球时,如有队员脚踏出场外(发球队员除外),示其犯规。
e) 负责端线的司线员示意发球队员脚的犯规(规则13.4.2)。
f) 在第一裁判员询问时,司线员必须重复其旗示。

规则27 法定手势

27.1 裁判员的手势(图11)
裁判员必须用法定手势指出所判犯规的性质或准许比赛间断的目的。其方式如下:
手势应有短时的展示。如果是单手做手势,则应用与犯规队或提出请求队同侧的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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